
驳上海证券报关于ST盐湖拥有别勒滩矿权
文章来源:董宝珍发布时间:2009-02-16
09年2月16号在盐湖钾肥与盐湖集团关联交易投票的前一天,上海证券报发布了《ST盐湖:关联交易从量增收而非买断的文章》,作者为石丽晖。文中宣布ST盐湖拥有别勒滩矿的所有权,其理由是:”国家发改委2002年“关于青海年产100万吨钾肥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明确指出,同意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即现在的ST盐湖)建设100万吨钾肥工程。2007年10月,国家国土资源部向盐湖集团发放了采矿许可证,载明矿山名称为“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年限30年,矿区面积2259平方公里。盐湖集团借壳上市后,更名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ST盐湖),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颁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除采矿权人名称做了相应调整外,其他均未变。由此可见,ST盐湖拥有对别勒滩矿区的所有权。”
这一理由缺乏基本逻辑,更重要的是上海证券报以及本文的作者石丽晖通过文章反应出他们均不知道别勒滩矿权的变迁过程,上海证券报和石丽晖宣布别勒滩矿权归盐湖集团时也没有思考和解释,为什么2003年别勒滩矿权作为盐湖发展的配套,一直由盐湖发展无偿使用,盐湖集团为什么在2007年才拿到矿权,在2007年之前,别勒滩矿权到底归谁,在2007年之前,由于盐湖集团不拥有采矿许可证,加之2007年之前,别勒滩矿权一直为盐湖发展所使用,所以基于这样的事实可以说盐湖集团在2007年之前是没有矿权的,在盐湖集团没有矿权的情况下,这个矿权要么是归盐湖发展要么是归盐湖钾肥,否则盐湖发展在不拥有矿权的情况下开采就是非法开采,所形成的收益就是非法收益,事实上盐湖发展是中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项目,它不可能是非法生产,不能想象盐湖发展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点项目在它立项、建设、投产五年之后是处于非法生产的状态中,盐湖发展的生产一定是合法的,所以它对矿权的使用一定是合法的,这种合法是客观事实。
05年盐湖钾肥年报中有一句话“由于项目法人主体变更导致目前发展公司的矿产资源开采使用权尚未办理完毕”这句话让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05年发展公司还一直在实际使用和拥有着采矿权,并且正在办证。在这样的的客观事实下,别勒滩矿权到底归谁绝对是个非常清晰的事实,这个非常清晰的事实,绝对有立项文件、生产文件、审批文件能够证实,那么这种文件也绝对不是一张和一份,互相之间应该能够映证,我们这些盐湖钾肥的股东在很早之前就要求公布这些文件,但作为必须应该公布的文件,上市公司从来没有发布,即使我们要求它也不公布。现在上海证券报的记者提出"国家发改委2002年“关于青海年产100万吨钾肥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明确指出,同意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即现在的ST盐湖)建设100万吨钾肥工程。",基于这个批文,如果上海证券报得出了别勒滩矿权归盐湖集团所有,那么我们这些盐湖钾肥的股东也可以基于这个批文证明太阳是三角形的,因为这个批文完全没有提到别勒滩矿权归谁,该函只是说同意集团建设,没说到采矿权的问题,并且采矿权是归国土资源部签发和管理。最为重要的是这个批文所包含的100万吨项目是由集团承建,但最后的事实是100万吨项目没有由集团承建,而是由盐湖发展承建了,所以这个批文所描述的内容最终客观上就没发生,后来所发生的事实与这个批文完全相反,因此这个批文完全不能够对后来所发生的由盐湖发展承建百万吨的事实起到任何证明和参考作用。
上海证券报所以依据这个批文得出矿权由盐湖集团的这个结论,是它犯了逻辑错误,同时它也不了解整个100万吨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次变更建设主体的事实,更重要的是盐湖钾肥没有系统地公布这些立项文件和变迁文件,只有公布了这些文件就很容易知道这些矿权是谁的。
当盐湖发展生产五年之后,盐湖集团才申请到矿权,而且2005年之前还是由盐湖发展在申请,这么明显的矛盾上海证券报到底知不知道,如果上海证券报知道这个事实,你们是怎么看待这个不正常的情况的,你们认为盐湖集团凭什么,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在2005年盐湖发展事实占用合法使用的情况下,且盐湖发展正在办理中,但为什么在2007年盐湖集团却获得了矿权,这一离奇的过程难道上海证券报没有发现它包含着极不正常的情况吗?这些事实如此之清晰,上海证券报竞争得出资源是盐湖集团的,真是另人难以理解,上海证券报至少在这篇文章中没有表现出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