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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合并重组涉及重大违法和欺骗

文章来源:董宝珍发布时间:2008-12-26

违法事实如下:
       一、 没有法律依据的重大利益处理是非法的。
       方案中对数码网络股东设了现金选择权,而对盐湖钾肥的股东未设现金选择权,这一决定缺少任何合法性基础,且方案对为什么不象盐湖钾肥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未提供任何合法性理由,也未对为什么只给ST盐湖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提供任何合法性依据,在涉及重大利益的现金选择权设定上,方案完全没有提供任何给与不给的合法性理由和依据。事实上在公司合并过程中,任何一个重大利益的处理都必须提供法律依据,为什么给ST盐湖现金选择权,而不给盐湖钾肥股东现金选择权,现在方案中均未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是非法的。
       二、 方案中写到:“盐湖钾肥的股东将来可以按照盐湖钾肥规定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股票卖给盐湖钾肥公司”这一条款严重破坏了反对合并的盐湖钾肥的股东利益,因为在这段话中,包含着这样一种可能,盐湖钾肥有权提出按每股一分钱的价格收购,盐湖钾肥可以提出任何价格收购,如果盐湖钾肥提出1分钱收购。它一方面可以给人一种公司在合并过程依法履行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司合并时董事会要保护反对合并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这个条款又可以使盐湖钾肥股东的权利实际不能被保护,因此,这一条款实际是一个陷阱条款。方案中规定只能按盐湖钾肥的出价卖。这是一个不公平条款,也是一个陷阱和欺诈条款。证券法的基础是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对于反对合并股东,有权以公平价格要求同意合并的股东和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反对合并股东的股权,试问天下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人,由买方单方面任意决定的交易价有公平可言吗?盐湖钾肥和财务顾问广发证券企图欺骗愚弄广大投资人,盐湖钾肥的股东你们答应吗?
       三、 只有被吸收方才有现金选择权是百分百的谎言
       在公司合并过程中,无论是吸收方,还是被吸收方,公司的股东利益都受到重大影响,依据证券法公平、公正原则,两个公司均应该有现金选择权,盐湖钾肥某高管说:“公司法有规定只有被吸收方才有现金选择权,吸收方无现金选择,这是100%的谎言,证据是在ST数码吸收合并盐湖集团时,获得现金选择权的是ST数码,而ST数码是100%的吸收方,倘若中国有某个法律规定,只有被吸收方可获现金选择权,那么ST数码与盐湖集团的合并就是非法和无效的,事实上中国并没有任何法律不允许给吸收方现金选择权,事实胜于雄辩,事实说明一切!
       提出单方面不给盐湖钾肥股东现金选择权是无效的,加之本方案有欺诈和陷阱条款,这个方案整体是无效的和违法的,在公平合法的合并方案推出之前,必须继续停盘,同时我们谴责合并方和财务顾问有意设定的欺诈和陷阱条款,我们将随时准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