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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卫星爆仓金融创业者应有合法失败权

文章来源:董宝珍发布时间:2008-09-01

张卫星爆仓后,没有潜逃。他用了几天几夜处理客户的事情,并在网上公布自己的失败。凌通认为,张卫星是合格的金融创业失败者,所谓合格的金融创业失败者,有两个条件:首先要失败,其次在失败后 留下来应对诉述和债务,把客户的利益和善后做为首要工作。这两点是金融创业失败者起码应该做的,但目前真正能做到的很少,因此,张卫星是一个合格的金融创业失败者。
凌通认为作为金融创业者,投资失败率比世界上任何一个行业的失败率都高,在任何一个有金融的国家,投资失败者的比例总比成功者高出几倍,金融投资失败是一个客观的,正常的存在。当出现了一个重大的金融创业投资失败之后,我们的做法是,将失败者绳之以法,尤其是民间金融创业者,如果他失败了,而且他给超过十个以上的人进行投资,人们习惯性认为,他进入监狱,是唯一公平的,否则就不足以平民心。
      为什么一个金融投资创业者失败后,一定要进大牢,搞金融创业和开托儿所有什么不同,给别人看孩子,和把别人的钱集中起来投资有什么差别,开托儿所的人工作失职让孩子们受了伤,一般是通过与孩子家长协商了事,人们绝不会因为开托儿所的人因为工作失误,形成了过失把他送进监狱,搞金融创业的人,因为同样的非主观恶意所导致的失误,造成了失败,往往不能逃脱牢狱之灾,这是为什么?
西方的破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促进了工商业的大发展,促进了西方社会经济的进步,想一想,如果人类没有发明有限责任制度和破产制度,任何人因为公司经营失败,首先失去所有财产,其次承担无限责任,最后还要面临牢狱之灾,那么谁会愿意办公司搞经营,大家都不办公司搞经营社会怎么能进步呢?破产制度好像是令债务人利益受损,但没有破产制度,就不会有人愿意去经商,因为失败的责任和风险太大了,破产制度给了失败者合法的失败权和再生权,因此促进了商业,早年如果在史玉柱失败后就将其绳之于法,后来就不会有史玉柱的东山再起,史玉柱的复兴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终保障,抓了史玉柱,债权人的利益就彻底失去了。
       看看我们现在的情况,金融创业者本身就在一种法律不确定中探索,一旦失败,往往会大量潜逃,他们潜逃仅仅是因为人品不好吗?不是,是失败成本太高!倾家荡产不可怕,要命的是要去做牢。正是这种过大的失败成本,让面临失败的金融失败者不敢面对(当然,失败后逃跑是永远的绝对的错误和罪过),如果给予金融创业者合法的失败权,明确他们在失败后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逃跑事件会大量减少,这样做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证和尊重.
      凌通认为让张卫星和他的客户,他的股东,他的员工,在公平合理,共同商量中,处理他们所面临的共同失败,即便他们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需要公权力介入,也应注意一个基本事实:失败不是必然等于犯罪!把金融创业失败者直接了当,当成罪人的观念和作法是中国金融落后的原因。也是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障碍,给民间金融创业者合法的失败权是对整个金融业的促进!一个国家金融业是这个国家经济水平的标志,发达的金融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当我们的传统制造业正在失去竞争优势且问题多多时,我们的金融业又设置了过高的进入门槛,又用严刑峻法,严惩金融创业失败者,此种情况下我们凭什么能有一个发达的金融业?我们的传统制造业不可能带来真正现代化,又不为金融业发展创造条件,我们所追求的真正现代化从哪里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