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宝珍电台:基金经理侵害客户需要制衡和制裁
文章来源:凌通盛泰发布时间:2024-02-26
我国股市困境的根源一方面在于拥有定价权的主流机构实施庞氏骗局,另一方面在于监管层在主流机构掌握定价权后,未能有效治理其庞氏骗局行为。您强调,问题的核心在于人,包括实施庞氏骗局的主流机构和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管层。您引用王阳明的学说,认为解决之道在于监管层和基金经理摒弃私欲,遵循天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行为决策。
关于这一观点,我分享一些见解。我们观察早点产业和一般服务业,发现它们并不需要早点监督委员会的管理。经营早点的人无法欺诈顾客,也不会导致社会危机。这是因为早点具有一个显著特性:在2015年北大演讲中,李录提及卖早点生意的本质——消费者支付10元后,立即能验证早点质量的好坏,判断其是否物超所值。
因此,若早点质量不佳,买家将不再光顾,早点摊位自然难以维持。这便是早点行业不易出现欺诈现象的原因,因为其质量马上可以得到验证。然而,资产管理涉及预测未来,投资是一场预测未来的竞赛。未来尚未发生,我们无法验证正确与否,也无法证明谁是对,谁是错。
再者,在早点业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是平等的。消费者不易受骗,因为他们对早点有所了解。经营者无法在经营过程中利用信息优势来获得利益。然而,当我们审视医生和资产管理领域时,可以发现医生和基金经理相较于他们的客户具有先天性的信息优势。
以医生为例,过度医疗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消费者无法辨别过度医疗与必要医疗之间的差别,因此在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对医生形成有效制约。同样地,基金经理的客户也无法判断基金经理的行为是否合理,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这种状况下,基金经理和医生的客户均无法对他们形成有效制约。
因此,基金经理和医生并不像早点经营者那样受到强大消费者的外部制衡。换句话说,早点摊主无法欺骗客户,因为客户对此了如指掌,并能对其进行监督。然而,医生的客户和基金经理的客户在信息上处于劣势,无法对基金经理和医生进行有效监督。这就使得这两个职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内部的自我约束,而缺乏外部制衡和监督。这是基金经理和医生能够长期普遍侵害其消费者的深层次原因,即信息不对称导致外部制衡机制的缺失。
因此,基金经理与医生这两种职业具有相似之处,皆无外部制衡,消费者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约。诸如药品开具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难以了解,基金经理的操作同样如此。在缺乏外部制衡的情况下,基金经理仅能依赖内部自我约束,例如采用内部积分法。当股价持续下跌时,若此时买入股票,由于股价仍在下跌,越跌越买是正确的,实则有利于基金客户的利益。然而,基金客户非专业人士,他们见到越跌越买的现象,反而误认为其利益受损,进而解雇基金经理。因此,基金经理的客户不仅无法评价其正确与否,甚至可能出现逆向淘汰,那些真诚为客户利益着想、越跌越买的人,在短期内看似损害了客户利益,实则却被误解和排斥。
内部约束同样具有挑战,例如,基金经理想在股价下跌时买入,以期在上涨时获得更高收益。然而,在这一刻,客户并不理解其良苦用心,反以为基金经理在损害其利益。因此,基金经理在追求内部自我约束时,面临着巨大压力。他们不仅要应对信息不对称和外部约束的缺失,还要在客户不理解的情况下,坚持正确的事。这种境况下,能够达到这种境界的人,在人类群体中实属罕见,占比甚至连0.001%都不到。
因此,这就是基金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基本特征:缺乏外部约束,客户对此缺乏理解,从而形成负向激励。在这样的环境下,专业的基金经理必须保持一颗诚信正直的心,始终坚持正确的行为。然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人寥寥无几,这也是这两个产业的特点。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一般人是否能够努力遵循天理,摒弃私欲,走向光明正大的道路。李录曾在2015年北京大学的演讲中对此问题作出回答。他认为,如果一个人能够将客户的钱视为自己的父母之财,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基金经理。反之,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即使你可能只是在制造风险,害人害己。
那么,什么样的人能够将客户的钱视为自己的钱呢?李录的观点是,这取决于你是否具备这种天生的基因。如果你天生具备这种品质,那么你就能够做到;若你没有这种基因,那么你就无法做到。因此,李录认为这种品质是天生的,后天难以改变。
如同许多价值投资者一样,他们都是天生的基因变异者。价值投资是一种逆向交易,与大众相反。作为群体动物,人类往往难以摆脱从众心理。因此,真正的价值投资者和为客户负责的资产管理人,必须是那些天生正直、不会伤害他人的人。在后天的修养和提升过程中,建立在天生品质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王阳明曾言,凡夫俗子只要勤学不辍,皆有成为圣贤的可能。在我国文化与印度文化中,均存在着“人人皆佛、人人皆圣贤”的观念。然而,这种观念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能轻易达到资产管理人的高度,这里的“圣贤”并非泛指,而是具有特定含义。先天因素为基础,后天努力为保障,若缺乏先天条件,后天努力亦难以为继。优秀的基金经理,如巴菲特、芒格等,皆堪称大圣人。
尽管王阳明、孔孟等先贤提出“人人皆可成为圣人”的理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目标的实现颇具挑战。如何将具备定价权的基金经理培养成为兼具道德、无私心,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仅仅指责他们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除了先天因素,还需关注制衡机制的建立。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拔制度,有助于培养出理想的基金经理。
在选拔方面,以一只购买了大量股票的公募基金为例,该基金持有的股票组合中包含一些资深价值投资者青睐的优质股票。然而,尽管这些股票确实品质上乘,该基金却以高得离谱的市盈率购买了它们,导致基金亏损严重,投资者损失达数百亿。
这只基金所购买的股票质地优良,专业人士都认为不错。但购买价格过高,说明基金经理在投资方面尚欠火候。真正的投资应是优质且低价,而这位基金经理虽毕业于清华大学,拥有7年证券从业经验,年仅30多岁,却只重视优质,忽略了低价。原因在于他没有在市场泡沫的起伏中积累经验,不知道低价的重要性。优质和低价缺一不可。
这位基金经理的专业知识尚不成熟,年龄也尚未到达40岁。一位管理千亿资金的基金经理如此年轻便肩负重任,说明选拔机制存在问题。甚至有人认为,我国基金业协会应规定40岁以下人员不能从事基金管理,是确保从业者具备一定经验的基本要求。如同45岁以下人员不能竞选国家主席一样,年龄应是职业的基本条件。从事资本市场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也应避免从事资产管理,因为这是经验科学,经验至关重要。
此外,在制衡方面,消费者往往无法制衡基金经理,那么社会应发挥作用,对其进行制衡。
我国针对职业病有相关政策,大部分费用可获得报销,接近全额报销。因此,我岳父的职业病医疗费用大多由国家社保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基本无需承担。然而,在社保局支付医疗费用时,我岳父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当治疗职业病时,医生所开的药物价格较低,整体医疗费用也相对合理;反之,若治疗非职业病,费用则显得昂贵。
我岳父对此感到困惑,为何在国家全额报销的职业病治疗中,药物和医疗费用反而较低。经过思考,原因在于职业病治疗由国家报销,国家会指定专门的医生审核治疗过程中的用药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在这种制约下,医生不敢过度开药和进行频繁检查。社保系统作为药费支付者,在支付药费时会聘请专业医生审核治疗的合理性,从而对医生行为产生制约。然而,当岳父患有其他疾病时,由于并非全额报销,他个人需承担部分费用,因此可能导致药物和检查的过度开销。
此类现象类似于对公募基金的投资者约束不足。根据基金法规定,仅有十分之一的持有人具有投票权,但实际上从未实施,基金经理因此毫无约束。对此,应探讨社会约束机制的建立。例如,社保基金作为重要出资人,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并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同时,对基金经理的违规行为应予以严惩。普京曾言:“有人为了一杯伏特加而抢劫,结果被判刑。”倘若基金经理违规导致巨额资产损失,如顶级公募基金损失数百亿,这种损失并非阶段性,而是实质性的泡沫损失。如此严重的损失却无人过问,实在令人担忧。
相较而言,一位省委书记管理1000亿资金,若损失300亿,纪委、党委和组织部门都会对其进行调查,他难免受到严厉惩处。然而,年轻的基金经理们同样损失数百亿,却无人过问,这无疑是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证监会监管者不能仅敬畏市场,而忽视实质性的问题。总之,当前的监管模式存在缺陷,需予以改进。
关于基金经理的道德培养,我认为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原因在于,基金经理所操作的资金利益巨大。马克思曾言,给予资本家300%的利润,他便会为之付出一切。基金经理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掌握的资金量庞大,倘若利润率为1%,那么10亿元的投资收益便是1000万元,利益诱惑巨大。普通人在面临如此巨大的利益时,很难把持自己,抵制诱惑。加之信息不对称,基金经理往往能够从中谋取私利。
因此,选拔具备正直品质的基金经理至关重要,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制衡机制。一旦出现问题,便要严惩不贷。许多贪污犯因贪污数额巨大而被处以极刑,例如杀人犯,大众普遍认为其罪当处死。同样,基金经理若将客户资金亏损严重,导致投资者承受不住压力而病倒甚至去世,实则也是变相杀人,可定为间接杀人罪。因此,对基金经理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此外,监管层也应承担起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若无法履行职责,不妨让贤。现实中,有些证监会主席在监管过程中表现得一塌糊涂,但却总能找到替罪羊,如归咎于做空、量化、上市公司等。他们从未反省自身问题,反而擅长推卸责任。这种行为流氓化,毫无人格可言。
然而,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又能如何呢?我并未提出关键性的解决方案,仅指出问题之严重性。如何解决,尚需探索。希望本届证监会主席能够给出应对之策,我也正积极建言献策。至此,感谢您的提问,并祝您春节愉快。
董宝珍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