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否极泰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公告
文章来源:凌通盛泰发布时间:2024-07-24
尊敬的投资者:
为更好地为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要求在2024年8月1日前针对其第十七条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完成合同整改。我司通过协商函已经征得托管商的同意,通过公告的方式对否极泰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合同变更。
变更内容为增加投资限制条款:(详见附件中方案2)
生效时间为:2024年08月01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合同变更条款,我司将在2024年7月30日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不接受该等变更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北京凌通盛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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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北京凌通盛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合同变更(2024衍)的协商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凌通盛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司”)在贵司托管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我司拟根据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按照以下方案分别进行变更(其中该基金具体产品清单以及每个产品对应选择的变更方案以我司在招商证券网上服务平台最终确认的结果为准)。
我司特向贵司征询关于该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
一、该基金《基金合同》具体调整方案:
方案1
序号1
“投资范围”删除(如涉及,具体以实际合同表述为准):
收益凭证、收益互换、场外期权
方案2
序号1
“投资限制”增加:
1、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2、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该收益互换合约名义本金的50%;
3、参与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序号2
“投资禁止行为”增加:
如涉及投资场外衍生品的,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低于5000万元;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
序号3
“越权交易”章节增加:
特别地,如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涉及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等场外衍生品、收益凭证等监控的,基金托管人的越权交易监督依赖于基金管理人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合约权利金或保证金、合约名义本金、合约交易结构、合约挂钩标的等信息;由于场外衍生品和收益凭证等场外衍生品属于非标准化资产,前述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可能由于交易对手方的标准不统一,其信息口径或含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监控结果;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确保相关资产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基金托管人不具体审核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不对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由于前述交易数据可能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因前述数据口径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监控、未能监控或监控不准确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变更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生效。
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贵司征询意见,在与贵司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并收到贵司的《复函》后,我司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而导致托管人无法确定变更生效时间,由此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纠纷与托管人无关,由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在无充分文件证明变更生效时间前,托管人将严格按照原协议履行其托管职责。以上事宜,请贵司确认。
我司承诺严格遵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变更方式、程序完成变更(如基金合同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采取设置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或者其他保障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权利的措施,上述开放日不受本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不允许赎回期限的限制,且开放赎回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如有);如基金合同未有约定保障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权利的相关措施,且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内容的,我司将通知基金托管人作废所涉产品的该协商函,并采取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如因未保障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权利导致的任何纠纷,由我司承担),合同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后,管理人须确保在合同变更生效后新参与的投资者所签署的合同或其附件包含本次变更的内容。因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所导致的问题,或因新投资者签署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而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贵司留存一份,我司执一份。
北京凌通盛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06月26日
复 函
北京凌通盛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贵司发来的《关于北京凌通盛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合同变更(2024衍)的协商函》收悉,经研究,对贵司在来函中所述的合同条款变更内容不持异议。
本复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盖章)